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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

2026-06-28 来源:武汉离婚律师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如下:

1.协商一致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达成共识,就可签订此类合同。

2.法定强制订立: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例如,劳动者自入职以来一直在同一家单位工作,从未中断且满十年,就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这种情况主要考虑到特定时期和特定人群的就业稳定性。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在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只要自身不存在严重违规等法定情形,再次续订时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3.视为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不包括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其订立条件主要有: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四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除上述条件外的其他情形均不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例如,劳动者工作年限未达到要求、未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正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其他法定情形等,这些情况都不能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在符合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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